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一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 第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所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活动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