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其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运输容器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