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30日前,将其具备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测手段,以及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