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十九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十九条 制造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制造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的型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