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应当根据放射性物品的分类,分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进行运输。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