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运输货包的类别和数量,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货包的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开展启运前的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不得收取费用。 辐射监测机构和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并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性监测。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