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本条例所称处置,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最终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处置,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最终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