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