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 (五)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五) 第三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 (五) 有能保证其处置活动持续进行直至安全监护期满的财务担保。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