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 (四)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四) 第三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 (四) 有相应数额的注册资金。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00万元;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亿元。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