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六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0年。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六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0年。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