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六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0年。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需要继续从事贮存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六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0年。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需要继续从事贮存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