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