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五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五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需要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