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