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