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