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简称“贮存许可证”)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 第四条 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五条 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