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前款所指准予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是指贮存或者处置废放射源,低、中、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α放射性固体废物;规模是指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空间的容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