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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79年2月24日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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