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