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一条 取得生产、销售、使用高类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不需要另行申请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