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 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