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