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具有保证个人剂量监测质量的设备、技术;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