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负责对参加辐射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规定。

取得高级别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需再接受低级别的辐射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