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在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前,应当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妥善实施辐射工作场所或者设备的退役,并承担退役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