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