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