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第三十八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