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