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