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