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卫生许可 第十四条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卫生许可 第十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证规定的项目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