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卫生许可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卫生许可 第九条 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必须取得卫生许可;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