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