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