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