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