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