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