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