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事故立案调查 第十六条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事故立案调查 第十六条 对一般放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立案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