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