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