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查处:
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审批意见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审批的;
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转让方一次告知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审批意见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审批的;
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转让方一次告知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