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受让方未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按照《收费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