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依法订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与住所;
项目名称和经营内容;
经营范围和转让期限;
转让价格及支付价款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后6个月)和方式;
有关资产交割事项;
转让方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养护维修保证金等);
经营风险的承担责任;
公路养护责任;
公路移交的方式和时间;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转让合同期满后公路收费权的归属和移交事项;
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