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依法订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与住所;

项目名称和经营内容;

经营范围和转让期限;

转让价格及支付价款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后6个月)和方式;

有关资产交割事项;

转让方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养护维修保证金等);

经营风险的承担责任;

公路养护责任;

公路移交的方式和时间;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转让合同期满后公路收费权的归属和移交事项;

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