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第二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条件 第九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条件 第九条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