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通过教育、心理矫治和性病治疗,使被收容教育人员成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