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教育 第三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教育 第三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的教育,应当坚持因人施教、分类施教、以理服人、感化挽救的原则,坚持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实现教育的课堂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